日常生活中,经常可以看见一些紧挨着居民楼栽种的树木,因为长得枝繁叶茂,影响到居民的日常生活,而招来了“杀身之祸”。
门前绿树遮挡光线,小区户主是否有权砍伐?路边种植植物,是否优先考虑交通安全?从外面移植进南宁的植物,是否需要进行检疫……10月30日,南宁市法制办召开《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修订稿)》(以下简称《修订稿》)专家论证会,与会专家就相关内容提出了中肯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日常生活中,经常可以看见一些紧挨着居民楼栽种的树木,因为长得枝繁叶茂,影响到居民的日常生活,而招来了“杀身之祸”。像这样的“问题树木”,居民有没有砍伐的权利?
“这样的‘毁绿’行为应该严格制止!”一位姓黄的专家表示,我们每一个公民都有义务种树,也同样有义务保护树木。如果每个人想砍就砍,城市的绿化就没法保证了。
“就算是自家种的树,也不能想砍就砍!否则,都是属于违法行为。”一位姓叶的专家认为,居民家的树,虽然私人享有所有权,但却不能看成为简单的私人财产,因为它仍然是城市绿化的一部分,公民没有擅自砍伐和移植树木的权利。
为此,《修订稿》拟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城市内的树木,不论其是否享有所有权,均不得擅自砍伐、移植、修剪。如果出现包括树木严重影响到居民居住采光、通风,或者遮挡了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安全构成威胁等情况,确实需要砍伐、移植、修剪的,应该在经过树木所有权人同意后,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砍伐、移植、修剪树木的,申请人应对树木所有权人进行补偿。
除树木已经自然死亡外,申请人经批准砍伐属自己所有的树木,应当按审批机关要求补植相应数量的树木。
一些居民住宅小区,有的因为绿化环境做得好,深受小区居民欢迎;而有些小区,开发商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将原先的绿地都腾空出来起楼房,居民们为此打官司的也不少见。那么,开发商在起房子的时候,对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该按照怎样的指标要求?
《修改稿》拟调整建设项目绿地率指标。适当提高居住区及机关、中小学校、部队、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绿地率指标,将居住区及机关、中小学校、部队、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绿地率指标调整提高为“不低于38{bf}”,同时规定属于旧城改造的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25{bf},并按居住人口人均1~2平方米的标准建设集中绿地。
有专家提出,《修改稿》应该明确规定,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绿地率标准审批建设工程项目,如果达不到绿地率标准的,项目一律不给通过,以保证小区居民的利益。
还有专家提出,对于这项硬“杠杆”,条例中应予以明确,有关部门也应该严格执行,不能对开发商留有任何“活口”,让开发商有“特殊情况”可乘:比如删掉《修改稿》中提到的“因特殊原因,绿地率低于本条例规定标准又确需建设的项目,须经……批准……。”另外,在立法的时候还应明确权责,比如,若建设方随意变更绿地,将给与严重的处罚等。